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行為的,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,根據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00〕27號)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報告值班制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:
(1)長江、黃河、松花江、遼河、海河、淮河、珠江干流、太湖及其它重要河流、湖泊、水庫發生或可能發生大范圍水污染;
(2)縣級以上城鎮集中供水水源地發生水污染,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;
(3)因水污染導致人群中毒;
(4)水污染直接損失在10萬元以上;
(5)因水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;
(6)其它影響重大的水污染事件。
第四條 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(河段、湖泊、水庫)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,流域機構負責報告水利部,并通報有關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以下簡稱省級)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。
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流(河段、湖泊、水庫)發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,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告水利部和當地人民政府,并抄報有關流域機構。
特別緊急重大的水污染事件,在報告水利部的同時,可直接報告國務院。
第五條 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或得知重大水污染事件后,應立即核查有關情況并按統一表格進行登記,然后將有關情況、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時
報水利部。報告需經領導簽發。如有必要,應繼續監視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發展,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。
第六條 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取電話、電子郵件、傳真、文件等多種報告方式,確保信息及時,內容準確。重大水污染事故報告應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七條 各單位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結束后的10日內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報告,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:
(1)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過程及影響的范圍;
(2)發生的原因;
(3)采取的措施和效果;
(4)造成的損失和影響;
(5)經驗教訓與建議。
第八條 由于瞞報、漏報、遲報影響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水污染事件,造成后果的,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。
第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。(崔新亮供稿)